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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通讯员 张君 付克龙 郭鑫)近日,郧阳区公安分局成功查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犯罪嫌疑人3万元购买假酒,以近15万元销售非法牟利。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嫌疑人彭某被郧阳警方移送起诉。
经查,2022年11月,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居民朱某先后两次在郧阳区城关镇沿江路某小区门口一商店内,以每件2400元的价格购买52度“剑南春”白酒、53度“茅台内供酒”白酒,累计62件,花费共计148800元。
朱某怀疑购买的白酒有问题后报警。郧阳区公安分局立即对该商店经营者彭某展开调查,彭某承认销售给朱某的并非正品,是其从贵州以3万元购买的。
经鉴定,该商店经营者彭某销售给朱某的“剑南春”“茅台酒”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侵害了上述两家知名酒厂的权益。
因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郧阳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近日移送起诉。
警方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酒类饮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正的酒;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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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1 2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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