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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申智林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文件规定,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该标准执行。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新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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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7 1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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