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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东莞市裕丰米制品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道)应急罚〔202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裕丰米制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52403004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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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何振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道)应急罚〔20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0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4
公示截止期
2026-02-24
处罚机关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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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7 1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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