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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序号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号违法时间及查获大队查获地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王鹏1301211985❋❋❋❋10162022年10月03日/井陉县交警大队井陉县天长镇环城路段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及第2款,《道交法》第95条第1款;《道交法》第91条2款,《条例》第104条第3项、第105条;《道交法》第110条第1款;《道交法》第91条2款,《条例》第104条第3项、第105条,《道交法》第110条第1款罚款100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王鹏1301211985❋❋❋❋10162022年10月20日/井陉县交警大队井陉县307国道贡家庄路段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及第2款,《道交法》第95条第1款;《道交法》第91条2款,《条例》第104条第3项、第105条;《道交法》第110条第1款;《道交法》第95条第1款第1种行为,《道交法》第90条,《省办法》第77条第1项;《道交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15项罚款75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内向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井陉县微矿路99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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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7 0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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