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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查洪南通讯员唐丽李昭)“多亏了你们的支持和帮助,我的孩子可以继续念大学了……”近日,时隔多年再次拿到女儿抚养费的周女士向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致以谢意。
2016年3月,简阳的周女士与傅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傅由周女士抚养,傅先生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可以独立生活为止。但离婚后,傅先生长期拖欠抚养费。2023年9月,已经在读大学的小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傅先生支付自2016年至2023年间未给付的抚养费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小傅起诉时已成年,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故驳回了小傅的诉讼请求。今年1月初,周女士自己又以追偿权纠纷将傅先生起诉至法院,并请求简阳市检察院支持起诉。
承办检察官随即对案件调查后,认为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法律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但傅先生违反离婚协议拒不支付约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父亲,傅先生对女儿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检察官进一步查阅资料后认为,依据离婚协议追偿抚养费的判例广泛存在,考虑到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诉讼能力不足、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该院决定支持起诉,并积极联系司法行政机关,为周女士指派援助律师,协助其收集参与诉讼证据。
今年1月10日,经过援助律师与检察官的多次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毕竟是我的女儿,我也不愿意看见她放弃学业。”傅先生向前妻和女儿表达歉意,同意直至2026年7月女儿大学毕业,每月向女儿支付1000元抚养费,周女士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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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1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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